(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5号原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孙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千胜,安徽程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徐鹏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安徽省石台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巅人民陪审员 席俊婷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