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运霞与王贵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霞,王贵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43号原告:王运霞,农民。系死者王俊民之妻。被告:王贵芬,农民。系死者王俊民之母。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运霞与被告王贵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运霞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运霞负担。审判员 齐 森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桃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