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汪跃洪诉李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洪,李运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790号原告汪跃洪,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现住遵义市。被告李运军,住贵州省遵义县。本院于2016年0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跃洪与被告李运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跃洪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跃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跃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跃洪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