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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指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世云、何静、何明喆、何筝帆申请执行陈双志、葛彩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云,何静,何明喆,何筝帆,陈双志,葛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指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云,女,汉族,1958年5月1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申请执行人何静,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申请执行人何明喆,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申请执行人何筝帆,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被执行人陈双志,男,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被执行人葛彩霞,女,满族,1971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幸福乡永支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世云、何静、何明喆、何筝帆申请执行陈双志、葛彩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哈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指定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