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翠珠与罗桥妹、黄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珠,罗桥妹,黄娜,梁兆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李翠珠。委托代理人赵颖,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桥妹。被告黄娜。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覃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雪琴,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梁兆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珠诉被告罗桥妹、黄娜、第三人梁兆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珠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李翠珠负担。审判员 马海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荟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