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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xx,河南xx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金民小字第62号原告周xx,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郑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河南xx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岳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诉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xxx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郑文文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