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9年2月,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包其开发的长子县晋丹嘉园项目的施工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约定在工程施工完毕具备交付条件后,承包方应代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至今被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无法进行竣工备案并使原告面临诸多违约责任的局面。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520万元等。一审法院向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1、被告位于晋城市区属于晋城市管辖;2、本施工合同涉案金额达54061118元,数额巨大,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应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为,(一)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为长子县,当事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二)原、被告诉争的标的,即组织竣工验收,逾期违约金520万元,而不是54061118元,不超级别管辖标的额;(三)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级别管辖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上诉理由:1、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晋城市既是原告和被告住所地,也是合同签订地,更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双方约定在晋城市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地域,即使约定违反级别管辖,也可以在双方约定地域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长子县为本案的履行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3、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系依据其与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要求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20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次,原审原告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要求原审被告履行义务及支付违约金520万元达不到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级别管辖上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合同中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不动产晋丹嘉园位于长子县辖区,故本案应由长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