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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亚杰与军联世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亚杰,军联世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杰,女,1961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军联世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168室。负责人王军,总经理。上诉人刘亚杰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刘亚杰诉至原审法院称:刘亚杰于2013年9月29日入职军联世纪(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洁分公司),2013年11月10日离职。该公司未与刘亚杰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支付刘亚杰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现刘亚杰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洁分公司支付:1、2013年10月22日至28日7天的工资488元;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666元;3、2013年9月29日至11月1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666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亚杰在2013年9月29日至11月10日在职期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刘亚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故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裁定:驳回刘亚杰的起诉。刘亚杰不服原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保洁分公司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亚杰于2013年在保洁分公司工作期间,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不属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刘亚杰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