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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熊跃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跃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0执20号申请执行人熊跃明,男,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xx村委会xxx村民小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熊跃明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2530执58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熊跃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81375.6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熊跃明22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权利人熊跃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跃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熊跃明103725元,申请执行人熊跃明放弃0.6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30执20号执行案件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