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建业与被告谭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业,谭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07号原告谭建业,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芦淞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代理人戴志刚,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上诉。被告谭件花,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建业与被告谭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建业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拟自行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谭建业负担。审判员 贺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