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蒋赛良、徐爱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赛良,徐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344号申请执行人蒋赛良被执行人徐爱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110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爱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爱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爱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爱珠(证件号码:)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62×××56的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