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5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继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900号原告:王继刚,农民。委托代理人:项福平。委托代理人:刘玉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代表人:李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齐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刚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刚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刚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继刚负担。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毓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