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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4)三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李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刘远鸥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盟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