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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解小波与XX刚、李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波,XX刚,李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号原告:解小波,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化文,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刚,男,1964年12月25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李会珍,女,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华阳,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小波与被告XX刚、李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