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解小波与XX刚、李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小波,XX刚,李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3号原告:解小波,男,1992年12月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化文,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刚,男,1964年12月25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李会珍,女,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华阳,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解小波与被告XX刚、李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