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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平与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411号原告王平,女,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邓林,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铁路新村。法定代表人孙斋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红秀,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红秀,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园城公司)、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百联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百联达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2.该委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没有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百联达公司虽登记在金牛区,但实际办公地点不在金牛区,应以实际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应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管辖异议处理的问题,其次,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百联达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合同履行地也在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