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海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1刑初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波,农民。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田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飞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田州镇盛辉大酒店一楼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约1克)给陆某,获款100元。2015年元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田州镇情有独钟娱乐会所一楼的包厢内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约1克)给陆某,获款100元。同月某日22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田州镇情有独钟娱乐会所二楼的包厢内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约1克)给陆某,获款100元。2015年3月2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海波住所查获4包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48.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氯胺酮。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赵海波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海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海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赵海波多次向他人贩卖氯胺酮,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城盛辉大酒店一楼贩卖一包重1克的毒品氯胺酮给陆某,得款100元。2、2015年元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城情有独钟娱乐会所一楼某个无人包厢内贩卖一包重1克的毒品氯胺酮给陆某,得款100元。3、2015年2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赵海波在田阳县城情有独钟娱乐会所停车场内贩卖一包重1克的毒品氯胺酮给陆某,得款100元。公安民警调查发现被告人赵海波有贩卖毒品嫌疑,于2015年3月25日4时许在广昆高速公路坛百段隆安服务区内将其抓获。因其交代在其家中仍存放有用于贩卖的毒品,公安民警随即于当日10时许带被告人赵海波至其住所进行搜查,并从其卧室中缴获3包净重共计38.7克的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及1包净重9.5克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另缴获电子秤一台及大量透明塑料包装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3包白色粉末状及1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含有氯胺酮成分。被告人赵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现场勘察笔录及抓获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证实,被告人赵海波被抓获现场位于在广昆高速公路坛百段隆安服务区内。2、搜查笔录、公安民警搜查被告人赵海波住所时录制的视听资料、指认搜查现场及被缴获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赵海波抓获后,因其交代在其家中仍存放有用于贩卖的毒品,公安民警随即将被告人赵海波带至其住所内进行搜查,并缴获3包白色粉末状及1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一台电子秤及大量透明塑料包装袋。公安民警将上述搜查出的物品予以扣押。3、过秤笔录证实,经称量,缴获的3包白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净重共计38.7克,1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净重9.5克。4、取样送检笔录,百公物鉴(理化)字(2015)224号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公安民警分别从缴获的3包白色粉末状及1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中提取样本送检,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3包白色粉末状及1包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含有氯胺酮成分。5、现场检测报告及指认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赵海波的尿样分别进行氯胺酮试剂、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被告人赵海波对检测结果进行了指认。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海波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跟其购买毒品K粉的年轻男子即陆某;陆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K粉的男子即赵海波。7、抓获经过证实,田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发现被告人赵海波有贩卖毒品嫌疑,经布控,于2015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在广昆高速公路坛百段隆安服务区内将其抓获。8、(2010)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赵海波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8日刑满释放。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海波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10、证人黄某证实,2014年11月份,其和朋友到情有独钟娱乐城玩时认识了赵海波,得知赵海波经常在情有独钟包厢内贩卖毒品K粉。赵海波跟其讲如果要购买毒品K粉可以跟他联系,并将电话号码留给其。11、证人陆某证实,其在情有独钟娱乐城玩时认识赵海波,知道赵海波贩卖毒品K粉给客人,便问赵海波要电话号码。2014年12月某日晚8、9时许,其通过电话联系赵海波购买毒品K粉,后到盛辉大酒店一楼楼梯口处花费100元跟赵海波购买了一包重约1克的毒品K粉。2015年元旦过后某日晚,其联系赵海波后,前往情有独钟娱乐城一楼某个无人包厢花内费100元跟赵海波购买1包重约1克的毒品K粉。同年2月上旬某晚11时许,其联系赵海波要购买毒品K粉,赵海波让其到情有独钟娱乐城来,其到达情有独钟娱乐城停车场后打电话告知赵海波,赵海波便到停车场将一包重约1克的毒品K粉卖给其,其则给赵海波100元。12、被告人赵海波供述,其经常在田阳县城情有独钟娱乐会所里贩卖毒品K粉给他人吸食。2014年12月某日晚9时许,其在盛辉大酒店住宿时接到一个年轻男子打电话来称要买K粉,两人谈妥后,其将K粉装约1克到一个透明塑料袋内,后到酒店一楼将装好的毒品K粉卖给那个年轻人,得款100元。2015年元旦过后某晚11至12时许,其在情有独钟娱乐会所包厢与朋友玩,期间又接到那个年轻男子打电话来称要买100元量的毒品K粉,其便拿一包约1克的毒品K粉到一楼某个无人包厢内同那个年轻男子交易,得款100元。同年2月春节前某晚11时许,其在情有独钟包厢与朋友玩时又接到那个年轻男子的电话称要买毒品K粉,其告诉那个年轻男子到情有独钟来,不久那个年轻男子打电话告诉其已经到情有独钟停车场,其便离开包厢到停车场卖给那个年轻男子约1克毒品K粉,得款1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波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波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赵海波于2015年元月某日22时许在田阳县城情有独钟娱乐会所一楼的包厢内贩卖一包毒品氯胺酮(约1克)给陆某有误,本院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予以更正。被告人赵海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海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赵海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 祥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人民陪审员 唐瑞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