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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6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马巍与童有先、王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巍,童有先,王加梅,XX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59-1号原告:马巍,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童有先,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加梅,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XX祥,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巍与被告童有先、王加梅、XX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巍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加梅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天安都市花园西区4幢3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为原告马巍的申请提供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加梅所有的坐落于滁州市天安都市花园西区4幢3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