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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迎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