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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伟、张银丽、张银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张银丽,张银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人张银丽,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人张银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申请人张伟、张银丽、张银梅申请宣告张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申请人张伟、张银丽、张银梅与被申请人张君系兄、姐与弟弟关系。张君,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2006年6月,张君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君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死亡;现申请人张伟、张银丽、张银梅提出申请宣告张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宣告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代理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