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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重庆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金川集团公司二矿区填充工区工人。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10月29日、12月18日、2016年2月2日、2月14日先后5次将借款139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及诉讼费1483.2元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