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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国与被告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国,苏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丙国,男,汉族。被告苏海峰,男,汉族。原告张丙国与被告苏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丙国诉称,2014年6月,苏海峰从张丙国处两次借款共计23000.00元,约定2104年6月30还,到期后经索款多次拒绝偿还。要求偿还该款。本院认为,张丙国不能提供苏海峰的准确送达住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丙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保全费250.00元由原告张丙国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真    义审判员 王春梅代理审判员邱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