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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清勇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勇,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黄清勇,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蔡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806379-8。法定代表人陈旭东。申请执行人黄清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仲案字(2015)02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