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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刑初18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沪011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鉴振、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12时48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沪BQXX**的重型普通货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境内的宝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辛路,待交通信号灯变为绿灯后,向北右转弯,遇被害人褚秋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宝安公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同方向行驶至此,因吴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让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褚秋妹跌地被碾压后当场死亡。事发后,吴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先行赔付了人民币23万元,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的民事赔偿纠纷,已由本院判决,并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物损评估意见书、鉴定书、工作情况记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本院民事判决书、车辆挂靠合同书及谅解书,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人关于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赔偿情况及吴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