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6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万林、王淑玲与吴杰、宫允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林,王淑玲,吴杰,宫允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616-1号原告王万林。原告王淑玲。被告吴杰。被告宫允禄。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杰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吴杰驾驶的鲁V×××××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玉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