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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鸿德与何玉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德,何玉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858号原告王鸿德,男,195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祺,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玉琴,女,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受理原告王鸿德诉被告何玉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玉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何玉琴的户籍地在上海市虹口区虹镇老街XXX弄XXX号,并居住在虹口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玉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何玉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