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句容市金凯建筑工程机械厂与夏孝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金凯建筑工程机械厂,夏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金凯建筑工程机械厂,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投资人吴铁明。被执行人夏孝伟。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金凯建筑工程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夏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夏孝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句容市金凯建筑工程机械厂价款人民币686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