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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廖荣怀与高清城、林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荣怀,高清城,林亚娇,廖荣怀,高清城,林亚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38号原告廖荣怀,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清城,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亚娇,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廖荣怀与被告高清城、林亚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荣怀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清城、林亚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荣怀诉称,2013年8月10日,被告高清城向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28万元,借款月利率1.5%,每一个月还利息一次,该笔借款被告高清城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1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以及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今利息未付。2013年10月1日,被告高清城再次向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月利率1.5%,每一个月还利息一次,该笔借款被告高清城支付利息至2015年5月1日止,并于同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自2015年5月2日起至今利息未付。以上两笔借款被告高清城分别出具借据两份交给原告收执。本案中,被告高清城出具借据及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林亚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高清城、林亚娇共同偿还给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借款月利率1.5%计算,其中8万元利息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28万元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利息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6月11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17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高清城、林亚娇负担。被告高清城、林亚娇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2.二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的基本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此证明被告高清城、林亚娇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4.借据二张,以此证明被告高清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被告高清城、林亚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4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符合证据采信条件,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高清城与被告林亚娇于2003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高清城于2013年8月10日向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28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由被告高清城出具借据一张交给原告廖荣怀收执。借款条主要内容:“借据兹有高清城向廖荣怀借来现金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280000元),月利率1.5%,每一个月还息壹次,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高清城2013年8月10日”。该笔借款被告支付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利息。被告高清城于2013年10月1日又向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由被告高清城出具借据一张交给原告廖荣怀收执。借款条主要内容:“借据兹有高清城向廖荣怀借来现金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利率1.5%,每一个月还息壹次,口说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高清城2013年10月1日”。该笔借款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至2015年5月1日止的利息。2015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安执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办理被申请人高清城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800号君悦华庭2-2-6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安房权证城厢镇字第2014067**号)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设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笔借款双方均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未约定借款期限,视为不定期有息借贷。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偿还尚欠借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清城、林亚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清城、林亚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廖荣怀借款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其中80000元自2015年5月2日起,另280000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400元,由被告高清城、林亚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荣杰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