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夏国、凌桂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国,凌桂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夏国被执行人凌桂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调确字第003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凌桂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桂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桂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凌桂存(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43×××26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