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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锟与李家国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锟,李家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421号原告张锟,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家国,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张锟与被告李家国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樯人民陪审员  王素芬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