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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唐新华等与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新华,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财保9-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唐新华等15人(申请人名单详见附件)。代表人:唐新华。代表人:王泽琴。代表人:陈立春。上述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娜,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秀丰村。法定代表人:陈洪。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3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唐新华等15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请人唐新华等15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新华等15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布德格尔箱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