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常万杰、平顶山市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常万杰,平顶山市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327号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世伟,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万杰,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松涛,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万杰、平顶山市伟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长鑫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