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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和与被告王在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和,王在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19号原告:王连和被告:王在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和与被告王在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连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和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