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和与被告王在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和,王在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19号原告:王连和被告:王在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和与被告王在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连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和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