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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艳欣与梁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欣,梁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欣,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砂轮厂工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梁岩,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艳欣与被执行人于梁岩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梁岩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艳欣人民币3139.87元,被执行人梁岩尚未赔偿申请人刘艳欣1667元、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人刘艳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梓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