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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奚铭与龚鹏、张艳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铭,龚鹏,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976-1号申请执行人奚铭。被执行人龚鹏。被执行人张艳丽。原告奚铭诉被告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龚鹏欠原告奚铭借款56万元,此款由被告分期给付,即2015年7月起至9月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75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10万元;2015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原告7500元,直至付清止;二、上述款项如被告连续两期或者累计五期逾期归还,则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款项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它纠纷;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00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8020元,由被告龚鹏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艳丽不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张艳丽银行存款4500元,另从其工作单位每月扣款2000元【与本院(2015)润执字第975号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龚鹏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张艳丽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理之中;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文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