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谢斌人事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审计局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568号上诉人谢斌,男,195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528弄古美一村40号602室。上诉人谢斌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受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理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请求判令确认其与被起诉人上海市审计局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22日期间存在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并依法判决被起诉人上海市审计局按照事业编制性质为其办理离岗待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已被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同时,该请求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