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卫远景与梁玉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远景,梁玉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卫远景,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梁玉月,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梁玉月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玉月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