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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波、李春凤等与冼传宝、戴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波,李春凤,冼传宝,戴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吴波,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春凤(系原告吴波的妻子),居民。原告李春凤,居民。被告冼传宝。被告戴芬。原告吴波、李春凤与被告冼传宝、戴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凤,被告冼传宝、戴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波、李春凤诉称:原告购买了钦州市孟择雅居小区5栋203号房屋,开发商于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交房。被告系楼上303号房业主。原告入住后于2013年10月发现主卧卫生间门口有渗水的痕迹,遂要求物业公司处理,物业公司核实后认为是楼上被告的卫生间渗水,并要求被告维修整改好卫生间渗水问题,但被告置之不理,渗水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被告的卫生间漏水已经严重影响原告一家的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维修好自家卫生间渗水问题;2、被告赔偿原告修复主卧卫生间墙面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评估为准)。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两原告是夫妻;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证明钦州市金华路32号孟择雅居小区5栋2单元203房是两原告所有;3、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证明卫生间渗水的保修期是1年,超过保修期渗水的话,应由被告维修处理;4、卫生间墙面渗水照片(5张),证明原告主卧卫生间渗水的事实;5、钦州幸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房屋漏水经物业公司检查是被告的卫生间渗水造成。被告冼传宝、戴芬辩称:原告房屋在保修期内就发现有漏水,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漏水跟被告没有关系,不应由被告修复。如由开发商维修,被告同意配合,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3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证据4能够证实原告房屋漏水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5,被告认为不能证明漏水原因是被告房屋的卫生间渗水造成,原告房屋漏水在保修内,应该由开发商承担。本院认为证据5能够证明被告房屋卫生间渗水到原告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8月11日,原告与钦州市谦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钦州市金华路孟择雅居5栋203号房,装修后于2012年7月份入住。被告是原告楼上303号房屋的产权人,装修后于2013年1月份入住。2013年10月,原告发现房屋主卧卫生间门口出现渗漏水,遂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房屋漏水问题,物业公司接到原告反映后,到现场查看,认为原告卫生间门口漏水系被告家卫生间渗水造成,并要求被告予以配合维修自家卫生间以解决漏水问题,但被告不肯配合维修,原告房屋漏水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2015年8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被告维修好自家卫生间渗水问题;2、被告赔偿原告修复主卧卫生间墙面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家的漏水系被告户的原因造成,故被告应当查找原因,修复漏水部位,排除对原告户的影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维修好自家卫生间渗水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时放弃要求被告赔偿修复房屋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属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辨称房屋漏水是在保质期内,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因无证据证实是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漏水,对被告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第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传宝、戴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钦州市钦北区金华路32号孟择雅居小区5栋303号房主卧卫生间的漏水部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冼传宝、戴芬负担。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秀慧审 判 员  谢常清人民陪审员  庞 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