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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蒋炼、蒋伍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蒋炼,蒋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龙城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蒋炼,女,住柳州市柳邕路。被执行人蒋伍生,男,住柳州市柳邕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炼、蒋伍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炼、蒋伍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炼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74号怡华名都共三套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蒋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城中执字第940号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蒋炼、蒋伍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城中执字第94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查封被执行人蒋炼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邕路174号怡华名都共三套房产。2、查封期限为三年。(2016年2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附:(2015)城中执字第94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