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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5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宗军与方海燕、张宜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军,方海燕,张宜涛,金昌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5454号原告王宗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海燕(又名方海艳),居民。被告张宜涛,居民。被告金昌尧,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宗军与被告张宜涛、方海燕、金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宗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宜涛、方海燕、金昌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军撤回对被告张宜涛、方海燕、金昌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25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原告王宗军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