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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崔志华与崔志兰、方永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华,崔志兰,方永山,赵小五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58号原告崔志华。委托代理人王记书,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崔志兰。被告方永山。被告赵小五。原告崔志华与被告崔志兰、方永山、赵小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