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崔志华与崔志兰、方永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华,崔志兰,方永山,赵小五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158号原告崔志华。委托代理人王记书,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崔志兰。被告方永山。被告赵小五。原告崔志华与被告崔志兰、方永山、赵小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志华负担。审 判 长 张雷雪审 判 员 张丽芳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