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陆某某。被告季某某。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3年经父母包办订婚,1974年春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十年来常为家庭经济及生活琐事吵架,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夫妻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2013年3月20日分开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季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陆某某与季某某于1974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婚后分别于1974年生育长子季金龙,于1977年生育次子季金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等原因产生夫妻矛盾,陆某某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季某某离婚,后撤诉,但夫妻未能和好,陆某某又于2014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陆某某再次具状告诉,要求与季某某离婚。审理中,陆某某坚持要求与季某某离婚,财产不要求分割,因季某某未到庭,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乐余镇红闸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户表、(2013)张乐民初字第0425号民事裁定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近年来为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后,双方长期分居,且原告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对财产无法查实,原告亦不要求分割财产,故对财产本案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4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审 判 长 黄一庆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人民陪审员 孙龙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荣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