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伊若根与袁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若根,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伊若根。被执行人:袁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若根与被执行人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伊若根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