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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伊若根与袁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若根,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伊若根。被执行人:袁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若根与被执行人袁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伊若根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桓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