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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国东,原审被告史明、洛阳市久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朱国东,史明,洛阳市久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松淼,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国东原审被告史明原审被告洛阳市久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心,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国东,原审被告史明、洛阳市久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向罗山县人民法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后,经罗山县人民法院书面催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预缴上诉费,本案上诉人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没有预缴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