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毛振华与王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振华;王宝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955号 原告:毛振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王宝玉,男,1968年5月4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振华诉被告王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振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振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光 审 判 员 张久森 人民陪审员 崔卫斌 二○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