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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正友与李品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友,李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54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友,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品辉,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胡正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品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