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正友与李品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友,李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254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友,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品辉,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胡正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品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