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赵丽、李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李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李远东,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李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秀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