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边科学与郦小雄、杨才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科学,郦小雄,杨才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623号原告:边科学。被告:郦小雄。被告:杨才均。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科学与被告郦小雄、杨才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边科学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