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燕与付东宇,潼南县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潼南县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付东宇,田春文,杨宗权,裴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2-4号原告杨燕,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潼南县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7510-0。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付东宇,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田春文,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杨宗权,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裴建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杨燕与付东宇,杨宗权,裴建伟,田春文,潼南县时代灯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燕负担。审 判 长 刘 扬审 判 员 吴继权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