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刚晶与唐金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刚晶,唐金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陈刚晶,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唐金栋,男,198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唐金栋未按调解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金栋与申请人陈刚晶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庆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