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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1民初615号原告王某某,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晓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结婚后常闹矛盾,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要求与杨某某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王某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原告母亲,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因原告婚前房屋拆迁获得拆迁款后,原、被告因拆迁款常闹矛盾,经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关系转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矛盾经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关系转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有和好可能,并且被告杨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不足,原告王某某也应从珍惜夫妻感情出发,给予被告杨某某机会。原、被告双方都应正确处理经济问题,做到相互体谅,互尊互爱,夫妻感情还有可能进一步好转。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桃武 关注公众号“”